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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8 17:42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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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空港、柳梧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师人事档案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教师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更好地为我市教育系统各项工作服务。

现将《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教育局

2021年6月8日

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全市教育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教师人事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拉萨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人事档案,指根据相关规定将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职务(职称)聘任、工作业绩、薪资待遇等文件材料整合而成的教师个人档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教师人事档案工作由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统一领导,统一要求。

(二)规范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拉萨市教育局统一管理规范,由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三)真实完整。教师人事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信息真实、归档准确、编目清楚、字迹清晰。

(四)安全保密。对在教师人事档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教师基本信息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教育系统全体教师。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

(三)组织、指导市直学校、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人事档案工作在拉萨市教育局党组领导下,由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主管,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各学校(幼儿园)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六条 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督促所在县(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时向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提交教师人事档案材料。

(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做好档案材料的补缺和催收,组织学校(幼儿园)安排师德修养高尚的教师承担兼职档案管理员(每周按2课时计算),并对其进行培训。

(三)协助拉萨市教育局师资管理科做好县(区)教师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应安排政治可靠、掌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市、县(区)师资管理部门专职档案管理员,并保持档案管理员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章  教师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

第八条 档案材料接收

(一)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应在教师入职后 1 个月内,做好教师人事档案的催调和接收工作。

(二)因个人户籍挂靠等原因无法调档的,应由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提供档案保管证明,确保档案有处可查。

(三)因教师个人出国等各种原因,造成教师个人人事档案遗失或无法查找的,应由教师本人到相关部门补齐证明文件,如无法补齐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档案材料校核

(一)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在收到教师人事档案后,必须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

(二)发现材料缺失的,应及时按规定开具“催调教师人事档案通知单”,对缺失材料进行催交。

(三)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应及时转递或根据有关规定登记、销毁。

第四章  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的日常收集与鉴别

第十条 档案材料收集

(一)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应主动收集反映教师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确保教师进入拉萨市教育系统后的教师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二)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主动送交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对所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涉及教师人事档案的信息,应自档案材料形成之日起 1 个月内送交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归档。

(三)教师在获取结业、毕业、培训证书后 3 个月内,应配合将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至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鉴别

(一)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应归入教师人事档案的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和日期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对于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材料,在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教师人事档案。

(二)鉴别时如发现缺少档案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收集补充。

(三)鉴别中发现涉及教师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教师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四)经鉴定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对于清理后需销毁的材料须详细登记,报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档案材料更新

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全市教育系统教师管理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每 2 年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教师填写、更新纸质履历表。

第五章  教师人事档案的分类及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对归入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的正、副本应按照以下 10 个类别的先后顺序排列: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二)自传类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考察、考核、鉴定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报考高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六)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涉法违纪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教师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组织部的要求来确定。

第十四条 教师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类教师人事档案材料均需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 系、材料间的衔接或材料形成时间的顺序进行排列,并于 每份材料的右上角标注类别号和顺序号,右下角编写页数。

(二)归档材料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市、县(区)教育局公章或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专用章。

(三)须统一使用标准 A4 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以及红色、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四)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目录、转递单、案卷盒、档案袋等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

(五)对收集的教师人事档案材料应按在职教师档案、离退休教师档案、死亡教师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第六章  教师人事档案的保管与核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由专人(档案管理员)保管教师人事档案,并对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定期核查

(一)对教师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

(二)至少每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外借

(一)政法部门等外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需要查阅教师人事档案的,应出示阅档人工作证件,凭“查阅教师人事档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员陪同前往档案库阅档室进行档案查阅。审批表须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写明阅档理由,并按照教师人事档案查阅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教师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 需说明理由,经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市、县(区)教育局师资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员陪同相关单位至档案库房办理借出,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一般不超过 15 天),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

(四)查阅或借用教师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严禁对档案进行圈划、抽取、折叠、涂改。查阅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泄露或传播档案内容。借阅者应对教师人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教师人事档案实施转移、销毁、撤换、篡改等行为。

第七章  人事档案的转出

第十九条 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出现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时,工作交接并办清所有手续后, 如无特殊情况,应由市、县(区)教育局师师资管理部门在 1 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符合教师人事档案保管条件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县(区)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转出要求

(一)在档案总名册上注明转出日期及转到何处。

(二)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转递教师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封包,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教师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四)如逾期 1 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催调教师人事档案通知单

2. 查阅教师人事档案审批表

3. 转递教师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








责任编辑:尼玛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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