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教育系统教师、学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厚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及学生的诚信综合素养,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优秀教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最终引导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将诚信纳入师生考核,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师生的诚信素养,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的社会氛围。
三、适用范围
全市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小学生和各级教研室、电教馆、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的人员。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五、守信条例
(一)教师需遵守以下内容:
教师要遵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坚守“四个相统一”的精神。党员教师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执教;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言行一致;勤奋学习、严谨治教;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团结协作、互相尊重;热爱学生、真情育人;尊重家长、真诚服务;公正评价、平等待人;注重修养、自警自励。
(二)学生需遵守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做到“诚信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能改”。
2.诚信待人:为人和蔼客气,不欺骗他人、不霸凌他人,尊老爱幼,以真诚的言行对待他人、关心他人,对他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
3.诚信学习: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努力勤奋,不欺骗老师、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作业和考试求真实,不抄袭、不作弊。
4.诚信生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家长,不欺骗家长,养成日常生活劳动习惯,不要求家长购买超出家庭承受范围以外的物品,捡到他人物品能主动返还或交给有关部门。不吸毒、不抽烟、不喝酒,培养自身良好的兴趣爱好。
5.诚信上网:不去网吧上网,不参与各类网络集会,不浏览色情及暴力网站,不游玩含有色情及暴力成分的游戏,多利用网络来查询学习资料,扩充自身学识,提高自身素质。
少先队员、团员以及班干部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热爱校园、热爱班级、热爱老师、热爱同学。积极维护学校及师生利益,主动做好学校与学生、老师与学生之间桥梁和纽带的角色,以诚信完成学校和老师安排的各项任务。
六、失信条例
(一)教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师失信:
1.在生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生安全职责的;
3.私自参加宗教活动或非法集会的,进入不正当场所、参与包括吸毒、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的;
4.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在招生、考生、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在职称评选、评先评优以及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作弊或帮助作弊的。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刊登论文时有抄袭、盗用、购买他人论文的以及在任何作品参赛中抄袭、盗用、购买让人作品的。
8.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0.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1.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诚信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二)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学生失信:
1.在生活和学习中有不当言论或行为的;
2.参加宗教活动或非法集会的,进入不正当场所、参与包括吸毒、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的;
3.放假不及时回家,在外逗留、过夜的;
4.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的;
5.上课故意破坏课堂纪律,辱骂老师及同学,甚至组织或参与霸凌事件的;
6.借东西不还、做错事不承认,捡到东西不还给失主或主动上交相关机构的;
7.不完成作业,抄袭他人作业、要求或收买他人帮写作业的;
8.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的;
9.对待考试不认真,在考试中组织、参与作弊的,或是破坏考场纪律的;
10.故意破坏学校设施设备、威胁学校财产安全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学生道德和诚信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建立诚信档案,将诚信体系纳入评价系统。
2.设立诚信奖项,针对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好人好事、特殊先进等加大奖励力度。
3.增加诚信评估,对于诚信较好的老师,在职称评选、推优推先上给予优先政策;对于诚信较好的学生,在选拔少先队员、团员和班干部等推选上给予优先考虑。
4.对于优秀诚信教师和学生,可以将其事迹上报推优,参加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诚信师生评选,并将其所得奖项记入档案。
(二)惩罚措施
1.取消失信教师职称评选、推优推先资格,按照《藏教师〔2014〕1号》第七条有关规定,根据其失信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展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及开除公职等处分。
2.取消失信学生选拔少先队员、团员和班干部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
3.对于失信的党员、团员教师或学生、少先队员,应根据《党章》、《团章》、《少先队章程》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对于严重失信并构成违法犯罪的教师、学生,应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重视诚信教师和学生的培养,并在广大师生中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尽快商讨并制定适合本校师生的诚信实施办法条例,与师生和家长签订《教师、学生、家长诚信责任协议书》。并将其与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学生期末考核等挂钩,真正将诚信教育切实落实到师生中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拉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尼玛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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