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拉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年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安排,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拉萨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照《拉萨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拉政办发〔2019〕38号)(见附件)的要求主动申报。
户籍在市直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须如实填写《拉萨市2019-2020学年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表(市直)》并备齐相关材料,于4月25日前递交至拉萨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户籍地为县(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要求由乡镇集中申报。
表格下载:拉萨市2019-2020学年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表(市直单位)
附件:
拉萨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精准脱贫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区市党委关于脱贫攻坚巡视整改工作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形成全市学生资助工作“一盘棋”格局,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政策激励原则。激励广大学生爱党爱国、反对分裂、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二) 育人为本原则。把资助贯穿于育人全过程,达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三) 分类施助原则。根据贫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困难程度学生群体给予分类分档资助。
(四) 客观公正原则。政策、受助信息公开,资助过程公正,资助范围、对象、标准统一,促进公平。
(五) 不重复享受原则。统筹政府、社会、行业等不同资助渠道,规避重复资助、多头资助,本办法与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对口援藏、社会资助等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凡受助金额未达本办法资助标准的予以差额资助。本办法资助项目根据资助条件,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对象
第三条 资助条件
受助学生本人及父母双方应当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热爱祖国,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
受助学生本人应当做到:遵纪守法,追求进步,品学兼优,生活俭朴。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对我市困难家庭干部职工(含企业困难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在校大学生给予资助,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 建档立卡户大学生: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第二类 困难户大学生: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主要包括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企业困难职工子女、因公殉职人员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
第三类 农户大学生: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的农户家庭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父母一方为本县(区)农牧民,一方为非本县(区)农牧民的农户家庭子女可确定为资助对象。
第五条 不予资助对象
(一)通过在职函授、自学考试、成人高考招录的学生;
(二)非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助(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 建档立卡户大学生
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修订)》(藏教厅〔2019〕22号)。
年生均标准: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予以全额资助,生活费按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随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调整而调整。
资金来源:就读区内高校的,自治区全额承担每生每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就读区外高校的,自治区承担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书本费400元和生活费。资金渠道整合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资金、部分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资金等,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另行筹措。
县(区)承担区外高校每生每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非教育配套资金。
(二)困难户大学生
年生均标准:按照高校实际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总额的80%给予资助,同时补助生活费2400元。
资金来源:市直单位中困难户大学生,由市财政承担,其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非教育配套资金;县(区)困难户大学生,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非教育配套资金。
(三)农户大学生
年生均标准:按照高校实际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总额的60%给予资助,同时补助生活费1800元。
资金来源:由受助大学生户籍地县(区)财政承担,其来源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非教育配套资金。
第四章 限制条件及政策延伸
第七条 取消受助
(一)受助学生本人及父母双方有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言行的,弄虚作假骗取受助资格的,取消受助资格并收缴已受助的资金。
(二)因退学、开除学籍及意外死亡等其他情形不在学校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在休学期间停止资助,复学后恢复资助。
第九条 政策延伸
(一) 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高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建档立卡户大学生资助。
(二)因建档立卡户大学生资助政策调整等原因,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或第三类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纳入对应资助范围。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资助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发放、建档。
(一)建档立卡户大学生资助项目
1.集中申报。各县(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户大学生集中申报工作。
2.审核审批。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负责对县(区)资助名单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具体流程:乡(镇)一级负责精准统计辖区内建档立卡户大学生信息(依据《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收集整理),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会同县(区)扶贫办、民政局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扶贫办、民政局复审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终审后确定受助名单。
3.信息公示。县(区)要建立完善建档立卡户大学生资助情况公示制度,资助名单确认后要在乡(镇)、村(居)两级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资金发放。市教育局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资金和资助名单,按县(区)下达至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依据学生当年在校证明,完成区外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资金配套,扣减已享受的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金额,形成完整准确的资金发放表,将自治区、县(区)配套资金一次性兑付给受助学生。本项目从自治区下达资金后15日内拨付至县(区),县(区)于30日内完成本级配套及兑现工作。
自治区对区内高校建档立卡户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已实现全额资助,学生不需提供缴费凭证或在校证明。
5.档案管理。县(区)要完善建档立卡户大学生资助档案资料,并将档案资料印发到乡(镇)、村(居)两级,建立县(区)、乡(镇)、村(居)三级资助台账,由乡(镇)扶贫专干将资助信息纳入贫困户户档资料,同时市、县(区)教育局要有效规范档案管理。
(二)困难户、农户大学生资助项目
1.个人申报。每年3月初全市统一组织申报,县(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市直单位中(含企业)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如实填报《拉萨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表》,同时提交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校收费票据(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贫困证书原件备查。
2.审核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级教育局于每年3月底受理本地学生资助申请,严格审查学生受助条件,确定受助对象及受助金额,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指导区外高校中师范类及免补专业学生按要求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优先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区内高校中师范类及免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自行享受,不需申请。
3.信息公示。县(区)要建立完善资助情况公示制度,资助名单要在乡(镇)、村(居)两级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资金发放。按照公示审批后的受助名单,每年5月开展资金发放工作。
5.建档备查。市、县(区)教育局要精准建立资助档案,将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学年分项目建档备查。
县(区)可根据以上程序,结合本县(区)实际将申报、初审、发放工作延伸至乡(镇)、村(居)职能部门。
第六章 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 本办法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有关单位各负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审核、资金测算、资金划拨和发放、信息报送,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和资助资金发放台账,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宣传部负责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实施情况报道;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清算;审计局负责审计。各单位在资助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资助信息。
(三)身份认定。低保身份、孤儿身份、城镇低收入人员身份的认定由民政局负责;建档立卡身份、农村低收入人员身份的认定由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因公殉职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烈士子女、企业困难职工子女以及干部职工家庭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大学生的认定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非干部职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大学生的认定由村(居)负责;农户身份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县(区)参照设立。
(二)加大政策宣传。制作发放宣传册,借助媒体力量,深入乡(镇)、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教育资助政策实现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条件、申报程序,为资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受助学生和家长的感恩励志教育。
(三)加强规范管理。坚持公开资助政策、公开工作流程、公示资助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资助对象的认定,确保实现精准识别;规范资助资金的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等工作,保证资助工作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四)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学生资助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针对本县(区)学生资助奖励政策做一次专项清理,按照本办法确定资金来源、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严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资助范围,非本办法资助对象一律不得纳入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范围。
(三)市、县(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凡在学生资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分学年予以资助。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市、县(区)现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尼玛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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