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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简报)

发布时间:2022-07-07 20:52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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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快推进全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规定,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各方面。

《实施细则》共七章30条,主要有总则、问责情形、问责实施、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监督保障、附则等内容。明确了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适用于本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政府、学校、相关责任人、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问责的33项具体情形。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问责方式及适用。明确了对被督导单位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问责方式,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处分等问责方式,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同时,规定以上被问责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细则》进一步严肃了问责程序,保证了督导问责的程序规范。明确督导问责应该遵循调查认定、启动问责、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形成意见、形成问责决定、公开、申请复核或申诉、作出复核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反馈、归档等程序。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构建了自治区、地市、县区分级督导问责体系。

下一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深入学习,持续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强化问责意识,结合“双减”、校园稳定安全和疫情防控、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落实等重点督导事项,针对不落实的人、不落实的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形成有力震慑,真正体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威力,推动各项教育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尼玛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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