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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8部门联合下发企业稳岗返还相关通知 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达100%

发布时间:2020-07-16 10:01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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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厅、国资委、税务局、总工会、工商联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继续按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稳岗资金。

那什么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呢?记者了解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需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则可以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及和资金返还。申请认定时,企业需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近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前述材料需加盖公章)。

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我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返还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通知》提醒,企业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将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或10%”的政策。但企业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或10%”政策后,又符合申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条件的,可补报相关材料,稳岗返还资金将按标准补足差额。

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返还稳岗资金。

在《通知》下发前,已按60%返还的中小微企业,符合100%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尽快为其补发2020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市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其他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和标准返还稳岗资金。

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市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项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通知》强调,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将全额追回返还资金且归还到失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黄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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